開創農村土地流轉新局面
2009年2月1日,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》(2009年中央一號文件)出臺。這是2004年以來中央就“三農”工作連續發出的第六個一號文件,文件再次重申了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,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,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。
隨著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的增多和現代農業的發展,農村對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要求更為迫切。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,土地流轉的只是承包經營權,不能在流轉中變更土地所有權屬性,而侵犯農村集體利益。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,農民的流轉自主權、收益權要得到切實保障,轉包方和農村基層組織不能以任何借口強迫流轉或者壓低租金價格,而侵犯農民的權益。要發展流轉服務組織,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溝通、法規咨詢、價格評估等相應服務,使農民知道誰需要轉讓土地,誰有承包別人土地的愿望,并且依照法律規范簽訂合同,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得以健康發展。
當前健全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,須從以下方面開展工作:
第一,合理規劃,合理有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。土地是農民的命脈,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,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,尊重農民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,不能強迫流轉,也不能妨礙自主流轉,因地制宜的開展流轉工作。必須堅持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動搖,適當控制土地入股規模。
第二,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督,防止“黑色流轉”。土地經過流轉之后,部分企業將土地挪作他用,擅自改變土地的性質,違背了國家政策的最初出發點,損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。對此,應建立健全流轉土地定期抽查監督機制,有效預防甚至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,保證政令暢通,維護農民權益。
第三,著力解決失地農民的后期生產、生活保障。由于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,離開土地之后,農民將很難從失去土地之后的境遇中解脫出來。而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,使得農民失去土地之后能夠享受到基本的社會保障待遇。
總之,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,關系到千千萬萬農民的安居生活,是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。規范土地流轉活動,我們要以公正合理的制度為保障,以具體明確的法律法規為指導,以完備的司法監督為后盾,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宗旨,兼顧效率與公平,發展適度規模經營,為我國的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。